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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81538号“臻米ZHEN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42 2022-03-02 13:34: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281538号“臻米ZHEN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44号

   

申请人:西安臻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81538号“臻米ZHEN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55725号“臻米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共存,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臻米”与引证商标“臻米网”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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