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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68292号“光年空间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30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68292号“光年空间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5131号“21光年 LIGHT YEAR”商标、第19878910号“光年沙拉站”商标、第35981767号“光年酒屋GUANGNIANJIUWU”商标、第38089037号“光年映画”商标、第55869431号“光年农场”商标、第54995065号“GUANG NIAN光年国际形象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光年”,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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