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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069736号“福生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242号
申请人:江西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德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69736号“福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3232508号“福生堂FUSHENGTANG及图”商标、第7819551号“福生堂健康驿站”商标、12038853号“福生堂FUSHENGTANG及图”商标、第15033161号“福生堂FUSHENGTANG”商标、第13659867号“福生堂”商标、第15597552号“福生堂FUSHENGTANG”商标、第13851898号“龚氏 福生園及图”商标、第15025482号“福一生FOOK FOR LIFE及图”商标、第13659871号“福生园”商标、第41159782号“福生离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人放弃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九已提出注销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七、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现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引证商标五和九经我局核准已注销,注销公告刊登于第1709期《商标公告》,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七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8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56期《商标公告》,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田园
徐辉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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