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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60299号“易旅行 ETRAVELB2B.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69号
申请人:苏州鸿鹄慧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60299号“易旅行 ETRAVELB2B.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61721号图形商标、第42761640号图形商标、第21074966号图形商标、第27830711号图形商标、第13720906号图形商标、第36601362号“一修鸽 ESOGO及图”商标、第26038138号“小黄鸡及图”商标、第7465014号“易点 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一修鸽 ESOGO及图、引证商标七“小黄鸡及图”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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