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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61624号“萬家数科 连接生活每一点
Vanguard D-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30号
申请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61624号“萬家数科 连接生活每一点 Vanguard D-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3349号“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33433号“万家购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56329号“万家购物 WWW.WJGW.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38077号“万家热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275656号“万家云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837807号“万家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803144号“VAN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912090号“VAN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654485号“VAN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9532435号“VAN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756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4709008号“EDGEL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96091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1636939号“E-DAC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5718262号“雪艺制冷 XUEYIZHIL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543310号“万家物业 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商标权利状态待定。另外,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申请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决定书、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百度百科资料、品牌视觉识别系统提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建筑制图服务上的注册,上述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一、二在测量等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生物学研究、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三在服装设计等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技术项目研究、化学服务、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四在服装设计等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六在质量评估等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十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两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在科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十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十一在测量等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十三在质量控制等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十四、十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四、十六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十三核定使用的测量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五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萬家数科”与引证商标五“万家云网”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VANGUARD D-TECH”文字与引证商标八、十“VANGUARD”文字、引证商标九中显著标识文字“VANGUARD”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零售经营场地的规划和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零售经营场地的规划和设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零售经营场地的规划和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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