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1506801号“怪兽充电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39号
申请人: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06801号“怪兽充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41150号“怪兽车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522684号“怪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手册、合作协议、媒体报道、宣传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1759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二在“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由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并经两审法院判决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电池充电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机电池充电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怪兽”且未形成明显区分于引证商标二的含义,构成近似标识,在该项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机电池充电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机电池充电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珊
2022年03月02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平台|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平台|商标出售平台|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形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