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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62419号“绿水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418号
申请人:广州市衍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62419号“绿水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30405号“绿水”商标、第32817189号“绿水 JUNAS84”商标、第32818387号“绿水 JUNAS 84”商标、第32824985号“绿水”商标、第40804057A号“绿水”商标、第40804236号“绿水”商标、第53918765号“绿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手液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或申请在先的抑菌洗手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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