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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04137号“探索平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85 2022-04-29 09:24:0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304137号“探索平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388号

   

申请人: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04137号“探索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750235号“探索实验室”商标、第42012771号“探索实验室”商标、第42998712号“探索研究”商标、第46855614号“探索研究”商标、第33916257号“大探索”商标、第52889955号“探索新媒”商标、第52895713号“探索新闻”商标、第52878919号“探索智媒”商标、第52893463号“探索科技”商标、第53841259号“探索实验室”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服务合同及发票;室内装饰设计的装饰材料;订单销售情况;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至九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四被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至九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十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另,因引证商标三、四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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