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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78346号“鸿沐琦品HONGMUQIP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35号
申请人:上海鸿琦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78346号“鸿沐琦品HONGMUQI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68160号“迈鼎MAI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含义、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鸿沐琦品HONGMUQIPIN及图”与引证商标“迈鼎MAIDING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静
杨夏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