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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98486号“韵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128号
申请人:深圳市八达威运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98486号“韵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4659号“Excelpoint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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