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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18059号“百岁山 Gant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23 2022-04-28 17:59:4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618059号“百岁山 Gant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953号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伟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4618059号“百岁山 Gant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5168523号“百岁杉 BAISUISHAN”商标、第10917274号“GANEN”商标、国际注册第1081475号“Ganter”商标、第7665305号“GEN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名下在先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台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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