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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26357号“舍穆创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09号
申请人:深圳舍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舍穆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26357号“舍穆创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10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共存协议。引证商标正在转让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转让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上海舍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舍穆公司)向我局提出转让申请,将引证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和上海舍穆公司,2021年7月27日我局核准转让申请。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和上海舍穆公司共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系由申请人和上海舍穆公司共有,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单独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非相同权利主体。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共有人上海舍穆公司出具的共存协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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