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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47716号“花雨泽 HUAYUZ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7301号
申请人:吴丹彤
委托代理人:广东时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47716号“花雨泽 HUAYU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494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设计形式等方面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