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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60872号“WL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7270号
申请人:杭州威垒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0872号“WL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723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WLTech”与引证商标字母“WJTECH”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首字母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