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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96665号“草原故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255号
申请人:吴建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96665号“草原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2907号“草原故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1年10月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1)第Y027688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7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服装带(衣服);婚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55665号“草原故事”商标、第15338421号“草原往事”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成品衣;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针织服装;成品衣;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