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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62382号“BW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52号
申请人:谭拥政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62382号“BW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62648号“BW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第17024880号“BW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先权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倩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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