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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33286号“申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590号
申请人: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33286号“申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申根”已经与图形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具有其自身独特的含义,并不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根”,具有独创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的本质作用。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申根”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