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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23346号“Gam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766号
申请人:浙江安露清洗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23346号“Gam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0673号商标、第8365055号商标、第48693034号商标、第37765808号商标、第3121072号商标、第101900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要素、呼叫方式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压清洗机;电动清洗机械和设备;运载工具清洗机;工业用电动机清洗机;洗车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Gamma”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含义相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高压清洗机;电动清洗机械和设备;运载工具清洗机;工业用电动机清洗机;洗车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