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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025458号“铜墙铁壁 TONGQIANGTIEB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357 2022-04-28 17:59:4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7025458号“铜墙铁壁 TONGQIANGTIEB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1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山外山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省石狮市中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25458号“铜墙铁壁 TONGQIANGTIEB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5346号决定,于2021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7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服务项目上有积极持续的使用的事实存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内资情况表;2、2015年7月30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3、商标被许可人2019年多份税收完税证明;4、带有“铜墙铁壁”字样的购物袋、名片的图片;5、门店照片;6、2018年-2019年的销售合同及相关发票;7、产品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铜墙铁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4、5为自制证据,其时间和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6为申请人购买“环氧树脂、环氧固化剂”等商品的合同和发票,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服务;证据7为“铜墙铁壁”涂料的销售发票,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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