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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94497号“爱了么AILE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839号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94497号“爱了么AIL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01598号“爱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系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可识别性,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在先“饿了么”系列商标基础上进行的延续性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资料(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爱了么AILEME”使用在培训等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及他人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