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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59471号“琦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47号
申请人: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59471号“琦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5067号“奇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1215068号“奇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上述服务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饲养、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