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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830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769号
申请人:南阳市方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830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35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纯图形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