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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98856号“沃唯尔 WOOW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18 2022-06-01 10:31:11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2798856号“沃唯尔 WOOWE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057号

   

申请人:薇玥(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98856号“沃唯尔 WOO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12612号“沃威尔”商标、第43887557号“WOOD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后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净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体净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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