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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21581号“REGAL HARDW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33 2022-06-01 10:31:11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3321581号“REGAL HARDW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45号

   

申请人:海伍德·威廉姆斯零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21581号“REGAL HARDW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3915号“REGAL”商标、第10155974号“成利 REGAL及图”商标、第23866260号“REG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REGAL”与引证商标三“REGALO”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金属门框、金属窗扉、金属门边框、金属窗边框、金属门框架、金属窗框、金属百叶窗、金属旋转栅门、金属折扇门、金属折门、金属双开弹簧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金属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五金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金属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金属窗、金属门框、金属窗扉、金属门边框、金属窗边框、金属门框架、金属窗框、金属百叶窗、金属旋转栅门、金属折扇门、金属折门、金属双开弹簧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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