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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56241号“领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10 2022-06-01 10:31:11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49256241号“领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234号

   

申请人:山东领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56241号“领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49684号“领丰”商标、第48236847号“LingFe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在广告宣传等部分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前述撤销决定和部分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而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指定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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