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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95709号“芬美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88 2022-06-01 10:31:11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2295709号“芬美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933号

   

申请人:芬美意香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95709号“芬美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82980号“芬美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我局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辰夕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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