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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91055号“零食优选 LingShiYouX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875 2022-04-28 17:59:4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391055号“零食优选

LingShiYouX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175号

   

申请人:长沙市六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91055号“零食优选 LingShiYou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51273号商标、第11245855号商标、第5982737号商标、第140406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六、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30450号商标、第16011058A号商标、第21168382号商标、第21795294号商标、第20182614号商标、第15043131号商标、第23678737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六、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593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十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十二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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