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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44939号“美果来 多子多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17号
申请人:山东三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美果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小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0日对第47044939号“美果来 多子多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696936号“多子多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山东省枣庄市,且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多子多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3、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参加第17届中国餐饮·食品博览会等宣传活动照片;“多子多福”品牌在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活动视频、语音、照片等;“多子多福”品牌产品系列地区销售授权书;申请人原材料采购发票;互联网销售合同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2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李宁
马霄宇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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