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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11515号“房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749号
申请人:房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11515号“房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或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2年0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