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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97440号“中鋼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7440号“中鋼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3150号决定,于2021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315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7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益活动介绍及报道等;
2、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简介、产品介绍、文宣资料;
3、申请人相关典礼媒体报道等;
4、新浪新闻关于“闽台共建台企散货物流储运基地”的新闻报道;
5、轻轨列车行驶报导、高铁工程车报道等;
6、中钢运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首页;
7、申请人办公室照片、文宣产品照片;
8、交流研讨会资料、新闻报道等;
9、申请人所获荣誉;
10、中钢运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相关域名之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合同;
11、航次结账单、水路运输许可证;
12、中钢通捷轮出港的直航船舶出港许可证、出口放行通知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资料;
13、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标识与复审商标无关,被申请人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准使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4、中运偏乡宣传资料;
15、交船典礼和相关命名典礼照片;
16、船运资料;
17、工程车及轨道资料;
18、中铝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8年8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船舶、船舶零组件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0年7月9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6、7多为自制证据,且多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5、8、9、14、15、17证据形成地点多为台湾地区,并未体现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商标性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10、11、12、16、18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13为行政判决书,与本案情况无关。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吴立辉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