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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99118号“裕农学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76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99118号“裕农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9359号“裕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锦文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