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24021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5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24021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778号

   

申请人:上海亿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02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073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095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驾驶员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锦文
解林江
陶璐

2022年03月07日

.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