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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28171号“小江山 XIAO JIANG SH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5441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广瑞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28171号“小江山 XIAO JIANG 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引证的第523588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类似的寻找赞助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85995号商标、第13337757号商标、第168527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文字“江山”,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