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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806351号“天真INNOC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230号
申请人:福来施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06351号“天真INNOC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我局核准转让,申请商标现转让于福来施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108142号“天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3430号“天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80258号“真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12062号“天真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90228号“INNO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90229号“INNO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90230号“INNO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30849号“INNO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30849号“INNO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30849号“INNO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四在“冰茶;茶饮料;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且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六至十所有人协商将申请商标转让至引证商标六至十所有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一至四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相关案件法院判决、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四提交的在部分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注销,且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五至十权利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一至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