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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87261号“驰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4101号
申请人:广州码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87261号“驰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78422号“驰云”商标、第38907190号“驰云 ERP”商标、第40997479号“驰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复审程序,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软件即服务(SaaS);名片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准使用的“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城市规划;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软件即服务(SaaS);名片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