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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64776号“YUCH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14号
申请人:仙桃市誉诚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64776号“YUC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37190号商标、第28699987号商标、第18010830号商标、第26192300号商标、第13237717号商标、第17876381号商标、第27342555号商标、第27402428号商标、第18715298号商标、第24714360号商标、第797761号商标、第35634348号商标、第34141770号商标、第13589499号商标、第25350907号商标、第22992638号商标、第11384511号商标、第17001507号商标、第18626727号商标、第8447031号商标、第6075357号商标、第28036865号商标、第15585621号商标、第46833893号商标、第12438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九、十二、十五、二十五注册人已被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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