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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09050号“长尾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27号
申请人:浙江创品集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09050号“长尾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155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臆造性词汇,极具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录像带发行;体育野营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长尾云”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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