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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76995号“八 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594 2022-04-26 18:41:3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6676995号“八 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69号

   

申请人:铭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76995号“八 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6844号商标、第205931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上,申请商标在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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