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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4800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546号
申请人:广州蔚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800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17685号“UNIF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文翻译截图、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在“糖;甜食(糖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甜食(糖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糖”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糖”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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