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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03711号“流利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575号
申请人:上海流利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诺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03711号“流利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流利弹”为臆造词,本身具有较高显著性,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特点。申请人及其主营的“流利说”、“流利弹”等系列品牌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逐步形成了较高的品牌商誉和市场影响力。本案申请商标“流利弹”依托于企业的较高知名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具备商标应有的可识别性,应当准予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申请人简介、宣传资料、其他案件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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