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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072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507号
申请人:湖南南方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07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366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09623号“SHE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