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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17855号“阿仫的三无雪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11号
申请人:广西手作幸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17855号“阿仫的三无雪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0272号“阿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5430290号“阿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阿仫”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构成文字“阿么”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花茶茶饮料;水果味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冰糕;食用水果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冰糕;食用水果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雪糕”,作为商标使用在“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冰糕;食用水果冰”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中“三无”一般是指“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批准文号”的产品,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