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1798226号“黑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69号
申请人:好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98226号“黑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8774号“世纪黑人”商标、第16248775号“黑人”商标、第23661998号“黑人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且引证商标一已在相应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2852号“华尔赛 hershey及图”商标、第8981448号“HERSH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在含义等方面不近似,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08170号“黑人BL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现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黑人”商标已使用多年,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故仍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引证商标六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小五金器具、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金属包装容器、金属挂锁(非电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汉字“黑人”与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部分汉字“黑人”构成相同;引证商标五独立认读部分“hershey”、引证商标六“HERSHEY”均可译为:黑人,与申请商标汉字“黑人”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可移动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汉字“黑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使用的标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排除了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