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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49995号“邓老凉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25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249995号“邓老凉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21号

   

申请人:广东邓老凉茶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49995号“邓老凉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8978号“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相关报道、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邓老”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鄧”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中含“凉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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