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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96034号“C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27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196034号“C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36号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96034号“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2778号“G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25862号“C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98482号“G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标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AT”词汇解释、申请人相关报道、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的共存同意书、相关案件行政判决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CAT”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GAT”、引证商标三的外文识别部分“GAT”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过滤机滤筒;曲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联轴器,夹持汽缸,液压马达,均属此类(均做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过滤机滤筒;曲轴”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过滤机滤筒;曲轴”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本案对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过滤机滤筒;曲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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