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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75786号“芯巴SIMB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23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3975786号“芯巴SIM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084号

   

申请人:辛巴睡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75786号“芯巴SIM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4575号“小狮王辛巴SIMBA及图”商标、第6565435号“SIMBA及图”商标、第30964689号“SIM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仅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人拥有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第20类第26352076A号和第34254938号等“SIMBA”商标。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88403号“SIM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38288403号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及注册公告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在“玩具箱”商品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枕头”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枕头”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玩具箱”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可调床;可作床用的沙发;可折合床;行军床;板条床架;床头桌;软垫家具;野营用泡沫床垫;双层床;沙发床;婴儿床;可移动的床;便携式床;泡沫床垫;耐火床垫;床架;内置弹簧床垫;坐卧两用椅;折叠床;儿童床;床头柜;金属床架;木床;家具;床架(木制);床垫;弹簧床垫;乳胶床垫;蒲团床垫(分娩褥垫除外);野营用充气床垫;非医用气褥垫;野营用睡垫;软垫;非医用气垫;婴儿防滚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刘婷
李迎生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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