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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73355号“全程速达THE ENTIRE VELOC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2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273355号“全程速达THE ENTIRE

VELOC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257号

   

申请人:全程速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73355号“全程速达THE ENTIRE VELO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7441号“全速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完全不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第16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第35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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