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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04226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6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克勒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42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6949号决定,于2021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克勒曼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网络介绍;2、有关活动和颁奖典礼的照片、网页截图、微信截图;3、参展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官网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4、申请人官网、相关文章及商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0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11类舞台灯具、灯、热水器、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热气装置、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暖器、汽灯商品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的申请人网络介绍、参展合同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的有关活动和颁奖典礼的照片、网页截图、微信截图证据,虽然部分证据中显示了复审商标的标识,但仅能证明申请人参与、赞助或举办了有关活动和颁奖典礼,无法体现其将复审商标具体使用在何种商品或服务上,证据4的商品照片未显示复审商标,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舞台灯具、灯、热水器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投入市场流通领域。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