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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46837号“黑狗白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978号
申请人:北京复爱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46837号“黑狗白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2879号“黑白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48761号“黑猫白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大量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食品;动物食用谷类”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食品;动物食用谷类”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食品;动物食用谷类”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食品;动物食用谷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牲畜用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黑狗白猫”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黑猫白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食品;动物食用谷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食品;动物食用谷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秀辉
田淑芹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