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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66511号“晨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928号
申请人: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66511号“晨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3195825号“晨旺CHUNW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75414号“合山牛HESHAN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727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04768号“奎凤农业KUIFENG AGR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71563号“珍品MODERN MEAD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28450号“钟村牛奶ZHONG CUN NIU N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225883号“TOM'S SUPER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3日